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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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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对国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联合国在2000年1月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也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本文则站在我国的立场上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关于是否应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问题
  应否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对国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联合国在2000年1月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也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本文则站在我国的立场上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1.免征关税的最大受益者只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国,有硅谷的强大科技力量作后盾,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净出口国,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然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免征关税可以买到相对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但由于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总体来看还属于幼稚产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畅通无阻的进行国际传输,我国的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即使我国在这两方面会有很大的发展,甚至实现一定量的出口,但很难与发达国家相抗衡,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将是挑战。
  2.免征关税破坏我国税收中性及公平原则
  税收的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应干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它要求税收避免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使经济资源脱离其最有效的使用途径。依此来看,在原有的税收体系已达到有效均衡的条件下,对新出现的同类贸易不进行税务征收显然会使经济主体的地位发生倾斜,从而使经由传统手段进行贸易的一方处于相对劣势。为了能利用倾斜税收政策的好处,处于劣势即通过传统贸易手段进行贸易的一方必然会通过种种手段,在额外费用小于税收额的情况下改变某些环节的交易方式,从而在事实上扭曲了正常的贸易过程,导致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所产生的效果正是如此。如传统的影碟是由厂家将影视数据刻成光碟之后再经由海关运往国际市场,而这一环节要交纳一定量的关税,如果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厂家就会想办法--尽管可能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费用--直接通过网络传输数据,买方要想消费,首先要将其刻录成影碟,反面增加了不便,这就充分体现出了资源的无效配置过程。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同一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当,同时,作为参与同一类市场活动,同一类征税对象,都应统一税负,不能歧视对待。而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除了交易方式不同外并无实质的差别,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显然构成了对传统贸易手段的歧视性待遇。对于相同的标的物,对采用前种方式进行交易的免征关税,而对采用后种方式的就要征收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3.免征关税将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
  因为没有了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如美国的软件业,因为美国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他们会考虑到技术力量较高且劳动力成本很低的国家(如不久后的我国)进行生产后再将成果传回国内或是直接销售给第三国,以取代在国内生产就地销售或是销往海外第三国的传统方式,从而帮助他们规避了各种形式的国际税收,严重侵蚀了要素国家(如我国)的利益。同时,贸易方还可以通过国外机构,将国内的网上贸易转化为先输出、再输入的两次国际贸易,也规避了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这样,电子商务的零关税不仅促成某些非常规行为的产生,而且将使因特网变为一个巨大的逃税区,造成了我国其他税源的损失。
  4.免征关税会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流失
  关税不仅体现一国的主权,同时也是一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以及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诸多优势,在将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出更大的贸易额,如美国通过网络实现全过程数据化的产品和服务所创造的产值和利润,已经超过了传统的制造业。我国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会造成相当的财政收入流失。另外,从关税税率角度看,美国等发达国家属于低关税国家,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其财政收入的损失较小,而像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虽然 WTO有逐渐减税的规定,但在很长时间内关税收入仍将是这些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如若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国带来的弊大于利,征收适当的关税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运行是非常必要的。但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形式进行征税,既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参照,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将遇到的问题
  1.有效征税凭证的消失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定货、支付都通过网络进行,这样传统的一些票证;单据就被取代,而且所交易的商品都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也不需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就可以实现。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型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2.是否国际贸易的区分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完成,并没有物理上的贸易地点。“常设机构”这种传统的界定纳税主体的方法也就变得模糊了,因为外国企业无需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只要通过本国服务器上的网址便可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在线交易。而服务器或网址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在的税收政策中还没有确切的说法,即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0年3月发布的相关草案中提到如何在电子商务中运用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但也没有涉及是否应对常设机构概念本身做出新的界定。这样如何确定该贸易方的国籍并判断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就成为一个问题。在不能确定是否为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关税的征收也便无的放失。
  3.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界定问题
  由于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征收关税的方式难以再使用。如一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交易方式向在另一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浏览或下载其喜欢或所需要的文章资料及乐曲。那么该出版商与客户之间进行的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呢?不对此加以界定,在关税的征收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各国之间的分歧。
  对于上述诸问题,其关键还在于国际规则的制定,要求国际社会能确定统一的规则和条款来对电子商务所遇到的税收新问题进行约定和协调。
  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加紧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
  在税基的确定问题上,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Lue.Suete)等人在1994年就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 digit)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也有一些缺点,如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按相同标准课税可能有失公平。针对这一缺点,可以考虑对传输对象的不同内容和不同性质在不至造成烦琐的情况下在课税时予以区分,尽量保持其公平性。另外还可以从支付体系人手,监督银行账户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税务部门可以据此追踪应纳税者和确定应纳税款。但由于所有部门都要和税收体系实现强行链接,税务部门将掌握大量机密信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和法制约束要相当得力。总之我们要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电子商务在我国顺利发展。
  2.加强相关设施建设
  中国要想在国际电子商务中获得快速发展、顺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前提和条件。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严格的说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与此相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法律、政策、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完善,任何一个的方面的滞后都会影响到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设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争取尽早实现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的无缝链接,以利于电子商务的顺畅进行。更要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连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通过发展不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3.积极准备入世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制定出对国际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统一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们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规则。网络贸易暂免关税一年的协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正面冲突的一次实力较量,也说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力量处在了上风。我国只有早日加入WTO,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拥有一席之地,才能在有关电子商务关税征收问题的新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财政与税务》,天津财经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孙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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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6-7-28 5:48:20】【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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